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

时间: 2024-08-09 17:10:15 |   作者: 水磨石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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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片种植农作物的青苗补偿标准为2910元/亩。凡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已到收获期的,由物主自行收获,不作补偿;未到收获期的,除本条(二)~(五)单列的青苗外,按以下标准补偿:

  作物一造生长期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按所在区域的连片青苗补偿标准的1/4补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按所在区域的连片青苗补偿标准的1/2补偿;6个月以上的,按所在区域的连片青苗补偿标准补偿(单独列出的除外)。

  注:种植龙眼、荔枝树的土地达不到园地标准(每亩40株)的,地上龙眼、荔枝树按本条(五)第15款规定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但每亩按级别补偿费总额不允许超出上表相应级别补偿费

  1.果蔗:(1)对己能收获的果蔗:每亩按3100~4130元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对管理比较好的,产量达9吨左右的,每亩按4130元补偿;对管理一般的,产量达8吨左右的,每亩按3100元补偿。(2)对未能收获的果蔗:每亩按5160~8260元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从种植发芽后,生长期达4个月以内的,每亩按5160元补偿;生长期达5~6个月的,每亩按6200元补偿;生长期达7~8个月的,每亩按7230元补偿;生长期达9~10个月的,每亩按8260元补偿。

  2.糖蔗:未能收获的按2970元/亩补偿,已能收获或收获后至次年春耕前的3年以内宿根蔗的按1460元/亩补助。

  3.剑麻:未能收获的按3830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1970元/亩补助。

  4.马蹄:未能收获的按4160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2740元/亩补助。

  5.人工种植牧草:未能收获的按3920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1700元/亩补助。

  6.泽泻:未能收获的按4160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2740元/亩补助。

  7.天冬:未能收获的一年苗按4130元/亩补偿,两年苗按15490元/亩补偿,三年苗未能收获的按20650元/亩补偿。

  8.穿心莲:未能收获的按3610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2065元/亩补助。

  9.巴西人参:未能收获的一年苗木按7020元/亩补偿,两年苗木按10630元/亩,三年及以上的按17340元/亩补偿。

  10.牛大力:未能收获的一年苗木按8050元/亩补偿,两年苗木按11670元/亩,三年及以上的按18380元/亩补偿。

  11.万荆子:连片规范密植的青苗,φ≤3cm(种植密度120株/亩)的,按1260元/亩补偿;3cm<φ≤5cm(种植密度120株/亩)的,按2530元/亩补偿;5cm<φ≤10cm(种植密度120株/亩)的,按4320元/亩补偿;10cm<φ≤15cm(种植密度60株/亩)的,按4500元/亩补偿;15cm<φ≤20cm(种植密度60株/亩)的,按5700元/亩补偿;φ>20cm(种植密度45株/亩)的,按5780元/亩补偿。装有喷滴灌设施的,按1500元/亩补偿。

  12.速丰桉:连片规范密植(密度110株/亩)的青苗,φ≤1cm的,按1135元/亩补偿;1cm<φ<10cm的,按4490元/亩补偿;10cm≤φ<15cm的,按3410元/亩补偿;φ≥15cm的,按2840元/亩补助。

  13.桑树、茉莉花、八角、油茶树、茶叶树:按3830~4380元/亩补偿。

  14.苗圃、花圃和集中连片种植的罗汉松、黄花梨、檀香木、樟木、桂花树、玉兰树等树苗的移栽费和损失费按11870~14760元/亩补偿;盆栽的不进行补偿,按1150~3450元/亩给搬运费。

  19.百香果:连片规范密植(密度80-150株/亩)的青苗,第一年苗高<2米,按3610元/亩补偿,第一年苗高≥2米,按5160元/亩补偿;第二年及以上按6195元/亩补偿。竹木棚架,额外增加1000元/亩补偿。水泥柱、铁、钢棚架,按5000元/亩补偿;喷滴灌设施按1500元/亩补偿。

  20.葡萄:连片规范密植(密度180-250株/亩)的青苗,第一年苗高<2米,按3100元/亩补偿,第一年苗高≥2米,按5160元/亩补偿;第二年及以上按8260元/亩补偿。竹木棚架,额外增加1000元/亩补偿。水泥柱、铁、钢棚架,按5000元/亩补偿。喷滴灌设施按1500元/亩补偿。

  21.柑橘:(1)沃柑、茂谷柑:φ≤3cm(种植密度90株/亩)的,按5160元/亩补偿;3cm<φ≤5cm(种植密度90株/亩)的,按8260元/亩补偿;5cm<φ≤7cm(种植密度90株/亩)的,按15490元/亩补偿;7cm<φ≤10cm(种植密度90株/亩)的,按20650元/亩补偿;φ>10cm(种植密度60株/亩)的,按25810元/亩补偿。(2)砂糖桔、橙、柚、及其他柑:φ≤3cm(种植密度90株/亩)的,按4130元/亩补偿;3cm<φ≤5cm(种植密度90株/亩)的,按7230元/亩补偿;5cm<φ≤7cm(种植密度90株/亩)的,按11360元/亩补偿;7cm<φ≤10cm(种植密度90株/亩)的,按16520元/亩补偿;φ>10cm(种植密度60株/亩)的,按22720元/亩补偿。喷滴灌设施按1500元/亩补偿。

  22.枇杷、石榴、人参果、木葡萄:连片规范密植的青苗,φ≤3cm(种植密度120株/亩)的,按1260元/亩补偿;3cm<φ≤5cm(种植密度120株/亩)的,按2530元/亩补偿;5cm<φ≤10cm(种植密度120株/亩)的,按4320元/亩补偿;10cm<φ≤15cm(种植密度60株/亩)的,按4500元/亩补偿;15cm<φ≤20cm(种植密度60株/亩)的,按5700元/亩补偿;φ>20cm(种植密度45株/亩)的,按5780元/亩补偿。喷滴灌设施按1500元/亩补偿。

  23.大青枣、李、桃、芒果、桑葚、蕃桃、黄皮、杨桃、梅子、柠檬:连片规范密植的青苗,φ≤3cm(种植密度120株/亩)的,按3400元/亩补偿;3cm<φ≤4cm(种植密度120株/亩)的,按4650元/亩补偿;4cm<φ≤6cm(种植密度120株/亩)的,按7230元/亩补偿;6cm<φ≤8cm(种植密度100株/亩)的,按9290元/亩补偿;8cm<φ≤10cm(种植密度80株/亩)的,按10325元/亩补偿;10cm<φ≤13cm(种植密度80株/亩)的,按12390元/亩补偿;φ>13cm(种植密度60株/亩)的,按15490元/亩补偿。喷滴灌设施按1500元/亩补偿。

  24.火龙果:连片规范密植(密度800-1800株/亩)的青苗,第一年按6930元/亩补偿,第二年按20650元/亩补偿。补偿标准含支撑等设施的补偿。水泥柱、铁、钢棚架,按5000元/亩补偿,喷滴灌设施按1500元/亩补偿。

  25.草莓、圣女果:连片规范密植的青苗,未挂果的按5000元/亩补偿,已挂果的按10000元/亩补助。

  26.西瓜、香瓜:连片规范密植的青苗,未挂果的按3500元/亩补偿,已挂果的按6000元/亩补助。喷滴灌设施按1500元/亩补偿。

  27.连片规范密植(密度100-200株/亩)的香蕉、大蕉(一代苗及宿根主苗):面积达到0.1亩(不含0.1亩)以上,按亩进行补偿,未抽蕾的苗高≤1米的按3610元/亩补偿,苗高>1米的按4650元/亩补偿;已抽蕾未可收获的,按10325元/亩补偿;可收获的,按2065元/亩补助。喷滴灌设施按1500元/亩补偿。

  连片规范密植(密度100-200株/亩)的粉蕉(一代苗及宿根主苗):面积达到0.1亩(不含0.1亩)以上,按亩进行补偿,未抽蕾的苗高≤1米按3920元/亩补偿,苗高>1米,按5160元/亩补偿;已抽蕾未可收获的,按12390元/亩补偿;可收获的,按2170元/亩补助。喷滴灌设施按1500元/亩补偿。

  28.木菠萝、柿子、梨:连片规范密植(密度30-60株/亩)的,树冠<0.5m,每亩补偿1030元;0.5m≤树冠<1m,每亩补偿2065元;1m≤树冠<1.5m,每亩补偿4130元;1.5m≤树冠<2.5m,每亩补偿6400元;2.5m≤树冠<3m,每亩补偿9085元;3m≤树冠<3.5m,每亩补偿10740元;3.5m≤树冠<4m,每亩补偿12390元;4m≤树冠<4.5m,每亩补偿15490元;树冠≥4.5m,每亩补偿18585元。喷滴灌设施按1500元/亩补偿。

  29.木瓜:成片规范密植(密度130株/亩)的青苗,干高1米以下的,按2130元/亩补偿;干高1米以上未挂果的,按2840元/亩补偿;已挂果的,按3370元/亩补偿。

  30.成片名优坚果:已种植1年的按3000元/亩补偿;已种植2年的按5000元/亩补偿;已种植3-5年的按10000元/亩补偿;6年以上的按15000元/亩补偿。

  31.辣木子:树龄1-3年按3000元/亩补偿,树龄4-6年按6000元/亩补偿,树龄7年以上按12000元/亩补偿。

  32.果树种苗:具备续种场地条件的,应实行异地续种搬迁,给予搬迁移栽损失补偿和搬迁移栽补助费;不具备续种场地条件的,应实行限期销售迁离,给予限期销售损失补偿费(对同一青苗只给予异地续种搬迁补偿补助费或者限期销售损失补偿费)。果园内设施如棚架、水肥一体化等补偿按现场估价。

  注:以上符号“φ”代表苗木主干直径,果树苗木在高于正常种植地面5㎝处量取;其他苗木在高于正常种植地面130㎝处量取。应对宿根二代苗补偿的,只对其中一棵主干苗补偿

  1.香蕉、大蕉(一代苗及宿根主苗):未抽蕾且苗高≤1米的按10元/株补偿,苗高>1米的按16元/株补偿;已抽蕾未可收获的按41元/株补偿;可收获的按18元/株补助。

  2.粉蕉(一代苗及宿根主苗):未抽蕾且苗高≤1米按23元/株补偿,苗高>1米按31元/株补偿;已抽蕾未可收获的,按49元/株补偿;可收获的,按22元/株补助。

  3.木瓜:木瓜苗,每株补偿3~4元;未结果的,每株补偿8~13元;已结果的,每株补偿15~25元。

  4.苦楝树、松树、柏树、相思树、桉树、杂木:φ<10cm的,每株补偿9~31元;10cm≤φ<20cm的,每株补偿39~62元;20cm≤φ<30cm的,每株补偿77~93元;φ≥30cm的,每株补偿93~108元。

  5.杉树、桂皮树:φ<10cm的,每株补偿11~41元;10cm≤φ<20cm的,每株补偿47~73元;20cm≤φ<30cm的,每株补偿95~113元;φ≥30cm的,每株补偿113~130元。

  7.桐油树、刺桐树:φ<5cm的,每株补偿3~6元;5cm≤φ<10cm的,每株补偿8~15元;10cm≤φ<40cm的,每株补偿15~25元;φ≥40cm的,每株补偿25~62元。

  8.大青枣、李、桃、桑葚、蕃桃、黄皮、杨桃、梅子、柠檬、无花果、万寿果:φ≤3cm的,每株补偿12元;3cm<φ≤4cm的,每株补偿23元;4cm<φ≤6cm的,每株补偿44元;6cm<φ≤8cm的,每株补偿77元;8cm<φ≤10cm的,每株补偿113元;10cm<φ≤13cm的,每株补偿134元;φ>13cm的,每株补偿175元。

  9.葡萄(藤):第一年苗高<2米的,每株补偿10元;第一年苗高≥2米的,每株补偿15元;第二年藤,每株补偿41元。

  10.百香果:第一年苗高<2米的,每株补偿15元;第一年苗高≥2米的,每株补偿25元;第二年藤,每株补偿41元。

  11.砂糖桔、橙、柚及其他柑:φ≤3cm的,每株补偿20元;3cm<φ≤5cm的,每株补偿41元;5cm<φ≤7cm的,每株补偿82元;7cm<φ≤10cm的,每株补偿134元;φ>10cm的,每株补偿258元。

  12.沃柑、茂谷柑:φ≤3cm的,每株补偿25元;3cm<φ≤5cm的,每株补偿46元;5cm<φ≤7cm的,每株补偿93元;7cm<φ≤10cm的,每株补偿155元;φ>10cm的,每株补偿310元。

  13.枇杷、石榴、人参果、木葡萄:φ≤3cm的,每株补偿11元;3cm<φ≤5cm的,每株补偿21元;5cm<φ≤10cm的,每株补偿38元;10cm<φ≤15cm的,每株补偿76元;15cm<φ≤20cm的,每株补偿103元;φ>20cm的,每株补偿130元。

  14.芒果树:φ<5cm的,每株补偿8~15元;5cm≤φ<10cm的,每株补偿25~77元;10cm≤φ<30cm的,每株补偿77~387元;φ≥30cm的,每株补偿387~542元。

  15.龙眼树、荔枝树:树冠<0.5m,每株补偿13元;0.5m≤树冠<1m,每株补偿13~65元;1m≤树冠<1.5m,每株补偿65~129元;1.5m≤树冠<2.5m,每株补偿129~206元;2.5m≤树冠<3.5m,每株补偿206~323元;3.5m≤树冠<4.5m,每株补偿323~645元;树冠≥4.5m,每株补偿645~1032元。

  16.榄树:φ<5cm的,每株补偿8~33元;5cm≤φ<10cm的,每株补偿33~90元;10cm≤φ<40cm的,每株补偿90~232元;φ≥40cm的,每株补偿232~464元。

  18.木菠萝、柿子、梨:树冠<0.5m,每株补偿25元;0.5m≤树冠<1m,每株补偿51元;1m≤树冠<1.5m,每株补偿103元,1.5m≤树冠<2.5m,每株补偿160元;2.5m≤树冠<3m,每株补偿227元;3m≤树冠<3.5m,每株补偿268元;3.5m≤树冠<4m,每株补偿310元;4m≤树冠<4.5m,每株补偿382元;树冠≥4.5m,每株补偿465元。

  19.万荆子:φ≤3cm的,每株补偿11元;3cm<φ≤5cm的,每株补偿21元;5cm<φ≤10cm的,每株补偿38元;10cm<φ≤15cm的,每株补偿76元;15cm<φ≤20cm的,每株补偿103元;φ>20cm的,每株补偿130元。

  20.罗汉松、黄花梨、檀香木、樟木、桂花树、六旺树和名贵风景树等实生树种:φ<3cm,0.6m≤树冠<0.8m,每棵补偿51~103元;3cm≤φ<5cm,0.8m≤树冠<1.2m,每棵补偿155~206元;5cm≤φ<10cm,1.2m≤树冠<2.5m,每棵补偿258~516元;10cm≤φ<15cm,2.5m≤树冠<3.5m,每棵补偿2065~2581元;φ≥15cm,3.5m≤树冠<4.0m,每棵补偿2684~3097元。以上树干、树冠两项同时达到标准的,按上限标准补偿;树干、树冠只有其中一项达到标准的,按下限标准补偿;φ≥15cm,没有长出完整树冠的,按每棵补偿600元。

  注:1.以上符号“φ”代表苗木主干直径,果树苗木在高于正常种植地面5㎝处量取;其他苗木在高于正常种植地面130㎝处量取。应对宿根二代苗补偿的,只对其中一棵主干苗补偿。2.以上按零星种植的作物、树木补偿标准做补偿的株数乘以单价后,总补偿价格不小于本条(四)相对应作物、树木每亩补偿价格的,按本条(四)每亩补偿标准执行;本条(四)中没明确每亩补偿价格的作物和树木,经征地人员认定在合理种植范围内,株数乘以单价总额超过龙眼树每亩补偿价格(即28000元/亩)的,补偿标准由负责征收的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审计、土地征收机构等职能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时市场行情或《贵港市建设工程建设价格信息》标准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3.对上述未有明确规定的作物(植物)或属特殊风景树木的(含直径不小于50厘米的榕树),确需单列补偿的,补偿标准由负责征收的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审计、土地征收机构等职能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时市场行情或《贵港市建设工程建设价格信息》标准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属政府公布征收决定后抢种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中心城区和乡镇建成区: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执行(如有更新,按新标准执行)。

  (二)征收各类产业用房、宅基地上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或符合“一户一宅”的房屋及其合理附属设施(如晒场、猪牛舍、水池、粪池、厕所等),以及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本条款规定内容套定。征收没有合法产权也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其他违章违法建(构)筑物,以及拆迁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框架结构标准为:钢筋混凝土材料组成房屋骨架,4层以上地基基础,由梁、柱、板作为房屋承重骨架体,墙体为18~24厘米,内墙批灰刮钢化腻子,外墙批灰贴瓷砖或马赛克,三油二毡防水及隔热层,现浇楼天面,水泥砂浆楼地面,钢、铝、木门窗油漆,水电齐全,有独立厨厕、阳台的住宅。

  砖混结构标准为:承重与非承重墙均为24厘米,3层以上地基基础,内墙批灰刮腻子,外墙批灰贴瓷砖或马赛克,三油二毡防水及隔热层,现浇楼天面,水泥砂浆楼地面,钢、铝、木门窗油漆,水电齐全,有独立厨厕、阳台的住宅。

  砖木结构标准为:承重与非承重墙均为24厘米,有地基基础,内外墙批灰扫白,层高2.8米以上(以檐底标高为准),水泥地面,有单独厨房、厕所,屋面为土瓦,油毡防水,杉圆木或方木桁条,天棚批灰扫白或纤维板吊顶,水电齐全,单独水电表。

  砖木结构标准为:承重墙18厘米以上,非承重墙12厘米,内墙批灰扫白,外墙清水,杉、杂木桁条,土瓦、水泥瓦、石棉瓦屋面,层高在2.0米以上(以檐底标高为准),水电齐全,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木门窗油漆。

  砖木结构标准为:承重与非承重为12厘米以上,清水墙,层高在2.0米以下(以檐底标高为准),有水电,水泥砂浆或三合土地面。

  砖木石棉瓦、砖木锌铁房顶、砖木琉璃瓦、养猪及家禽的房屋,层高在2.0米以下(以檐底标高为准),水泥地面,四周封闭,有水电。

  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建筑有关法律法规计算办法来进行,外阳台及外楼梯计1/2建筑面积。砖混结构的边雨蓬及砖木结构四周瓦檐(飘檐)其补偿费用包含在每平方米补偿价内,不另计算建筑面积。

  4.被征收房屋内的供电、供水、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迁移费用。

  注:1.表中一、二、三、四类的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包含了基础造价。2.对以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房屋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做评估,或参照土地被征收时的《贵港市建设工程建设价格信息》标准补偿;对历史较长、涉及后代较多的众坟,由负责征收的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建设、自然资源、财政、审计、民政、土地征收机构等职能部门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3.关于土地房屋征收涉及高压线、通讯线路、通讯基站、地下供水、地下光缆的迁移改装问题。迁移改装费用由管线业主依法依规按管线迁移设计规范和程序编制工程预算并送财政评审,财政评审后,征收协议约定由征收实施单位施工的,按我市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征收协议约定由管线业主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财政评审价格将款项支付给管线业主,所需资金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中支付。

  (三)征收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建设用地或符合“一户一宅”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宅基地,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收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标准做补偿,即按宅基地所处土地等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60%补偿(宅基地所处位置没有基准地价的,参照本乡镇(街道)住宅用地最低等级基准地价的60%执行)。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支付12个月。

  (五)征收厂房、车间、仓库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实施单位应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征收铺面、旅馆、餐饮店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实施单位应按实际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0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六)被征收房屋为租赁的,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补偿,租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补偿给出租人。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工作经费,房屋测量费和评估费据实列支,纳入征收成本。

  (八)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拆除,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支付拆除费及建筑废料清运费。

  (九)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奖励:属“一户一宅”的,砖木土瓦以上结构(含砖木土瓦)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奖励100元;不属“一户一宅”、有合法产权的砖木土瓦结构以上(含砖木土瓦)的房屋,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三、本标准适合使用的范围:农用地、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农用地。涉及乡村公共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的补偿,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文拟定的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印发前市人民政府已批复明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征地项目,按批准的方案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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